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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2008]21号


关于印发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设备管理协会,会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我们继续开展全国设备管理表彰活动。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公布后,组织开展第八届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第四届全国优秀设备管理工作者的评选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设备管理表彰活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设备管理 表彰办法 通知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司、人事司、法规司。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办公室、杂志社,《设备管理工作简讯》编辑部,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网站,各专业委员会(分会)、中心。


附件:


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设备管理,适应现代企业技术装备的需要,提高企业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制定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工作者表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适用于工业及相关生产企业,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工作者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从事设备管理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是指在设备管理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也是本地区及行业设备管理的优秀集体。
    第四条 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工作者,是指在设备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也是本地区及行业设备管理的标兵。
    第五条 推荐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工作者,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负责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工作者表彰活动,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及有关部门推荐的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及工作者进行审查、批准。每两年举行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工作者表彰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审核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工作者,并报送中国设备管理协会。

第二章 推荐范围

    第七条 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及有关部门在所辖区域或行业内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下属的独立企业,规模较大的民营、合资企业)审核后推荐。
    第八条 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工作者,由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及有关部门推荐,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及有关部门审核,并报送中国设备管理协会。

第三章 优秀单位基本条件

    第九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企业主要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先进,其设备状态长期保持良好,企业能动态地掌握设备状态的发展,并有可靠的设备维修措施,确保企业生产安全运行。
    第九条 企业领导重视设备管理工作。企业在设备管理方面有长远及近期的设备维修战略,重视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减排工作,并积极推行设备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精干、高效的设备管理机构,掌握处理设备的故障,具有完成企业日常维护和维修任务的队伍,及完成设备大修、改造的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企业的设备改造、更新投入,应坚持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和节能减排的原则,不断提高企业的装备技术水平,实现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扎实,设备档案及管理资料完整,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管理制度,安全操作维护和检修规程健全。
    第十四条 坚持开展群众性的维护保养及评比检查活动,建立完整的设备管理检查考核激励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节能减排达标为前提,同时企业设备的能耗和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对各级设备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业务技术培训有规划、有措施,适应企业的发展和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
    第十七条 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及先进技术,计算机应用水平达到普及级以上水平。
    第十八条 在表彰年度中没有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且企业本年度不亏损的单位,方可参加表彰活动。

第四章 优秀工作者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对推动本行业、企业设备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二十一条 在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中,对革新、改革有重大突破。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方面,对推进设备管理现代化有重大贡献。
    第二十二条 多年来积极从事设备管理工作和维修工作。兢兢业业,无私奉献,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突出事迹。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企业设备管理信息化工作,在设备管理计算机应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基本条件从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中推荐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工作者,并报送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工作者,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分配名额。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及有关部门,应填写表彰活动报名表,并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提出申请。经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同意后,组成领导小组及专家小组,负责审查和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名单报送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备案。

第六章 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设立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工作者表彰活动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办公室,负责开展表彰活动。领导小组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专家组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经验交流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批准,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公布。专家组负责资料的审查和企业现场的检查工作,并写出检查报告。办公室负责表彰活动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荣获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工作者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授予证书和奖牌,其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杂志和网站公布。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及有关部门利用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一条 荣获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对本单位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荣获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工作者,其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编辑、出版、发行《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工作者介绍汇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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