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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设备管理协会章程
                                    (2000年10月经团体会员单位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州市设备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广州地区工业企业从事设备管理的人员和单位,为推行和促进企业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现代化而自愿组成,并经广州市社团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路线,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研究设备管理的学术理论、政策和措施,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推动我市企业装备水平和设备管理现代化,为四化建设服务。
    (二) 坚持面向基层、为企业服务,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提炼,自成一家”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发挥团体会员单位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行、创造性,学习借鉴国内外现代管理理论与科技成果,勇于开拓、敢于创新,逐步探索建立一套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市企业特点的现代化设备管理模式,更好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受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主管,并接受广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以及上级设备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主所:广东省广州市六榕路65号六榕大厦八楼816、8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组织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设备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设备管理办法》。
    (二)收集、总结我市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改进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建议,提高我市设备管理水平。
    (三)推行设备综合管理,以不断提高设备综合效益,追求设备寿命周期费用的经济性为目标。
    (四)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的经验,研究成果和设备维修、改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五)举办技术讲座和培训班,提高各类设备管理和维修干部、科技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六)为企业提供设备管理、维修和闲置设备调剂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出版设备管理刊物,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介绍国内外设备管理与维修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八)发展同国内外设备管理、维修团体和专家的友好联系,进行交流与合作。
    (九)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的意愿:
    (三)对完善和提高企业设备管理工作有积极性。
    (四)热心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受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劝、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或订阅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提供研究成果和经验总结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团体会员每年年初应向协会作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腿会应书面停止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结构、代表结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不从事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由原单位另
行推荐合适人选为理事(或常委理事),经报本会备案,原理事(或常务理事)即被新推荐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所代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团体、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考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许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需要终止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结算期间,不开展结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1998年10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的社会团体章程范本并参照原协会章程进行修订,经2000年10月团体会员单位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